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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2 04:53:46 作者: 半岛官网入口网页版

  

  政策文件出处:《关于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函》(鲁发改价格函〔2022〕93号)

  政策文件出处:《关于居民加压调蓄设施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函》(鲁发改价格函〔2022〕140号)

  政策文件出处:《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居住小区电瓶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39号)

  政策具体条款:在居民居住小区设置的电瓶车充(换)电设施,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中合表用户电价;在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的居民居住小区设置电瓶车充 (换)电设施的,非电网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的结算价格执行接网电压等级对应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另外,居民居住小区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自愿申请分时电价政策。

  兑现方式:变更居民居住小区电瓶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申请执行分时电价的全部执行分时电价。

  政策文件出处:《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东电网第三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393 号)

  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含容量补偿电价,下同)、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的成本、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中,容量补偿电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不含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代理购电价格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其余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

  两部制电价用户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规定标准90%执行。

  政策文件出处:《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完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94 号)

  政策具体条款:针对在居民家庭住宅,以及居民居住小区、农村社区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设置的,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和收费到户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实行尖、峰、平、谷、深谷五段分时电价政策。在现行电价标准(每千瓦时0.555元,含税)基础上,深谷时段每千瓦时降低0.333元,低谷时段降低0.17元,高峰时段提高0.03 元,尖峰时段提高0.333元。即深谷时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222元、低谷时段为0.385元、平时段为0.555元、高峰时段为0.585元、尖峰时段为0.888元。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电网企业免费更换分时电能表,调整后的电价政策自申请次月起执行,以年度为周期,1 年内不作调整。不选择的,仍按原方式计价。

  适用企业范围:在居民家庭住宅,以及居民居住小区、农村社区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设置的,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和收费到户的电动汽车充电桩。

  兑现方式:系统变更客户电费计算方式,申请执行的全部按照分时电价计算并收取电费

  政策文件出处:《关于逐步优化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914 号)

  1.扩大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将“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的成本(包括煤电容量电价分摊标准、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分摊标准等)”纳入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各类分摊损益等其他电价部分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2.优化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每年低谷(含深谷时段)、高峰(含尖峰时段)时段原则上全年各不超过2190小时,其中尖峰、深谷时段原则上各不超过1200小时。3.完善最终用户零售套餐约束机制。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零售套餐执行分时约束机制,在新能源出力明显,火电启停较为频繁的4月11月,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高峰、低谷时段均价在平段均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不低于60%,其他月份暂按上下浮动不低于50%执行。后期根据电网供需变化适时调整。4.推动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机制并轨。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中,不满1千伏用户与1千伏及以上用户执行相同的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电价标准。

  政策文件出处:《关于进一步明确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投资范围的通知》(鲁能源电力〔2022〕108 号)

  政策具体条款:全省范围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认定的小微企业,同一用电地址累计正式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实行“零投资”服务,供电企业投资至电能表。

  适用企业范围:全省范围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认定的小微企业,同一用电地址累计正式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

  兑现方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认定的小微企业,同一用电地址累计正式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实行“零投资”服务,供电企业全部投资至电能表。

  政策文件出处:《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污水处理等行业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20 号)

  政策具体条款:2025年底前,对执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适用企业范围:执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

  兑现方式:对执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系统内基本电费设置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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